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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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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確把握黨紀與國法的關系

        發布日期:2015-08-24瀏覽次數:

        黨的紀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法寶,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必須嚴格執紀,把紀律立起來、嚴起來、挺在前面。正確認識和處理黨紀和國法的關系是加強紀律建設的前提和基礎。黨紀和國法的關系,本質上是黨與法之間關系的反映,是黨與法的關系、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關系的具體化。正確認識黨紀和國法的關系,必須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來審視和處理,決不能套用西方的模式和標準,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也是歷史和現實的必然選擇。正確認識“紀”與“法”的關系,對厘清思想認識,明確紀律建設的方向和重點,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具有重要意義。工作中需要注意把握三個重點:

          第一,黨紀要遵從國法。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是黨章的明確規定,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開展,黨的紀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黨紀的調整對象是黨員和黨組織,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盡管黨紀和國法在調整對象上涇渭分明,但黨員的社會行為(如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同時受到紀律和法律的調整。因此,紀律必須遵從法律規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則性、禁止性規范。

          在效力范圍上,黨紀有自身的效力范圍,不能突破應有范圍,侵入法律的規范事項。如涉及犯罪和刑罰、國家機構及其組織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等《立法法》規定的十項法律保留事項。

          在義務設定上,黨紀往往體現更高更嚴的要求,但這種要求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即要求黨員實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比如,紀律不能強制要求黨員捐獻個人財產給國家,也不能要求黨員在個人房屋拆遷補償中服從大局、無條件接受補償安置方案等。

          在行為評價上,黨紀和法律在限制、剝奪自由和權利方面各有側重,法律側重對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和剝奪,如拘留、罰款、判處刑罰等,黨內法規側重對身份資格等黨員權利的限制和剝奪,如取消評選評優資格、撤銷黨內職務、限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黨內事務決策權利等。紀律不能設定屬于法律特有的行為評價方式,如規定經濟處罰、拘留、剝奪生命等。

          第二,黨紀要嚴于國法。黨的紀律體現黨的性質和宗旨,其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般性義務。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常態下,紀律的標準和要求應當更加嚴格,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紀律要全不能漏。全面從嚴執紀,“全面”是基礎。黨的紀律之網要覆蓋黨組織和黨員活動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死角、有盲區。當前,黨的政治、組織、作風、工作、生活、財經等各方面紀律要求總體上較為全面,但也還存在一些空缺,例如規范領導干部出版著作、領導干部的生活待遇等,還有一些紀律要求則需要與時俱進,如規范黨員領導干部辭職的規定、問責規定和配偶子女從業規定等。紀律只有覆蓋全方位,才能管住大多數,要盡快把緊缺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使黨的紀律更加明確、規范、完整、系統。

          紀律要硬不能軟。紀律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必須是明確而不含糊、堅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氣壯而不畏首畏尾的剛性約束。當前,少數紀律規范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不斷后退,有的在規范約束黨員行為方面“隔靴搔癢”、形同虛設,有的回避關鍵問題,有的“原則上”太多而導致失去原則。如某關于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中竟然5次出現“原則上”這一表述。紀律要硬不能軟還要求嚴格執紀,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特別是執行紀律不能因為同時違紀的黨員數量眾多而搞“紀不責眾”、“下不為例”。

          紀律要緊不能松。紀律之網不僅要覆蓋全面、剛性運行,還要織緊織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規矩是起約束作用的,所以要緊一點。緊一點自然就不舒服了,舒適度就有問題了,就是要不舒服一點,不自在一點,我們不舒服一點,不自在一點,老百姓的舒適度就好一點,滿意度就高一點,對我們的感覺就好一點”。要嚴格規范權力行使,不能松松垮垮,以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履職用權時隨心所欲,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牛欄關貓、來去自如”。對黨員干部而言,收緊紀律的繩子也是對黨員干部的愛護,黨規黨紀不僅是戴在頭上的緊箍咒,也是遠離違法犯罪的安全閥,嚴明黨的紀律,把好黨規黨紀底線,是對黨員干部的及時教育提醒,嚴管中體現了厚愛。

          第三,黨紀要先于國法。在抵御腐敗病毒的侵蝕進攻中,道德防線、紀律防線、法律防線共同構成黨員領導干部強大的免疫系統。黨紀和國法作為防治腐敗的兩道防線,在防線構筑和作用發揮兩個層面存在先后順序,兩者都體現了紀在法前的要求。

          在部分規范的生成上,紀律在先。紀律和法律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兩者都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和共同權威的體現,這一根本屬性契合客觀上要求我們做好黨紀與國法的銜接。黨的政策、主張和要求可以適時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法律,一些暫時不適合在國家層面實施的要求也可以在黨內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后上升為法律,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規范。例如將《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紀律要求上升為對國家工作人員從政道德的法律規范,把現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上升為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法。

          在觸發機制上,紀律在前。紀律和法律具有作用效力上的時序性,紀律紅線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線失守的預警信號,而法律底線被踐踏,紀律紅線必然蕩然無存。因此,對黨員違反規則的行為,紀律應率先反應,法律則是最后才響應的機制。有的地方在執行黨的紀律時,把紀律要求降低到法律的普適層面(例如把法律規定的貪污賄賂5000元起刑點作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最低數額標準),使違紀等同于違法,導致黨員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要杜絕這種現象,必須嚴格執紀,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放任自流,該提醒的提醒,該誡勉談話的誡勉談話,對任何違反紀律的行為“零容忍”,該組織處理的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的紀律處分,不能等到法律底線被突破后才有所反應。

          黨紀和國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出發,在黨治國理政中發揮著不同的效用。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挺在前面,需要嚴明黨紀、從嚴執紀,這就要求我們明確黨紀和國法的邊界,不能將兩者混同,該用黨紀的時候用黨紀,該用國法的時候用國法;同時,還要準確把握兩者的聯系,做好銜接和配套,充分發揮紀律和法律兩道防線在治理腐敗工作中的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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